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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“教育惩戒权”,需要多方围绕“立德树人”共同配合

时间:2019-11-25 15:35 来源: 作者:鲁星网 点击:

    海报评论员 骆宁

  22日,教育部发布《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(征求意见稿)》提出,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。教师可以对违规违纪、言行失范的学生视情况实施一般惩戒、较重惩戒、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

  明确“教育惩戒权”不是允许体罚

  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早已被取消、禁止,在《征求意见稿》中,我们看到的是根据学生不当言行所给予的不同程度的惩戒,这主要是为了给学生提供警示、帮助学生矫正不当行为。

  更重要的是,我们也看到了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了教师哪些行为不可为,各种过度或者损害身心的惩戒方式已经被划入“禁止清单”。教师有“不可为”清单,但不能遮盖住“可为”的清单。学生在成长的关键时期,尤其是价值观、行为规范确立之时,如果缺少对正向行为的肯定和错误行为的矫正,最终会对学生成长不利,更有甚者,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。

  纠正学生不良言行,需要“惩戒权”

  在近年来各种教育领域的纠纷中,教师管教学生遭遇到阻力或不公对待某种程度上让教师“不敢管”。纠正学生不良言行,这是教师的责任,而合理范围内的“教育惩戒权”是必不可少的,也是学校社会职能正常运转的必备要素。

  批评、责令道歉或检讨等,这些本就是社会普遍接受的教师可以采用的教育惩戒方式,本次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哪些可为,哪些不可为,也释放了一个信号,在“立德树人”的过程中,教师和家长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,明确“边界”,相互配合。

  “立德树人”需要家长、学校、学生共同配合

  换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本次《征求意见稿》引起的热议,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“教育惩戒权”。学生的状态千差万别,在家里可能是“唯我独尊”的独生子,也可能是叛逆任性的“坏孩子”,可能玩心重,也可能听话爱学习。转换不好角色,家长在面对教师教育学生时就会行为“失当”。

  如此说来,“惩戒权”之所以引发热议,是因为家长心中的“关爱”和学生可能面临的“责罚”产生了某种画面上的“冲突”,也是因为惩戒的“度”给家长带来了部分担忧。

  让教师无忧地“敢教育”“敢管理”不仅需要家长的配合和教育主管部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,更需要家长和学校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。围绕“立德树人”这个初衷,推进各项机制不断完善,在社会的热议中,我们也看到了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的大趋势。

(责任编辑:鲁星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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